临床核医学是开放型放射性工作,l存在内、i外照射和环境污染等放射防护问题。因此,l核医学科(室)的建筑设计除满足使用和管理需要外,l还应符合放射性防护要求。科室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科室开展的业务范围、i工作量并兼顾近期需要和远期发展,l县级医院不<2001m2,l地市级医院不<5001m2,l省级医院不<8001m21(开设病房者,l根据床位数另定)。配备有PET和回旋加速器的科室,l其建筑面积须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0~10001m2。建筑要求主要根据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类别和工作场所的级别而定。具体内容包括正确选址、i用房的合理布局、i内部设施及附属设施符合放射防护要求等。临床核医学科(室)多属第3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l可以设在医院的一般建筑物内,l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一端或一层,l与非放射性工作科室相对隔离,l有单独的出入口,l注意远离产科、i营养室等部门。核医学治疗专用病房应与普通病房分开。核医学科的显像检查室最好与放射诊断、i超声等专业科室集中在同一建筑物内,l以便相互联系和统一管理,l形成完整的影像学科。
根据放射防护法规,l新建、i扩建、i改建放射性工作场所,l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卫生、i公安、i环保部门同意后,l报省卫生、i公安、i环保部门验收合格,l领取许可证后,l方可启用。